平时或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因此,公司要求劳动者在平时及双休日加班,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建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处或大队)举报,请求干预并处罚,以期问题得到早日纠正。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