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就是非自然人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