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按具体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的,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
1、根据本案判断,乙方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乙方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并未约定违约金,不适用违约金,可根据当时约定的定金,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具体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甲方地上物,包括青苗等,将土地还原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可要求乙方一并承担。
3、甲方土地使用四个月,应该还未获利,可对土地将获利益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