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理解本解释第八条规定中承租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本解释第八条集中规定了出租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三种情形。一为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依法查封。二为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即出租人有可能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在房屋确权之前,该租赁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三为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如违反了《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在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下,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应注意的是,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上述特定情形的出现须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使用,或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例如,虽然房屋权属现在存在争议,针对该房屋的诉讼仍在进行,但还未影响到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在暂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无权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