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