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许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
其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许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因在休息日安排许某工作,应当安排许某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许某持有的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许某在公司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公司称调休单过期作废,且不予支付加班工资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