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武汉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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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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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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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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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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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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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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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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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费期间符合以上条件,可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