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为盘活资产、提高生产效率考虑而将部分生产设施和机构交由单位以外的他人进行承包经营。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单位等组织体,也包括自然人。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内多享有用工自主权。这就难免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承包人等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劳动者应以谁为被告,需要区分承包人的身份性质而定。如果承包人为经过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则其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人民法院只需列承包人为被告即可。当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具体而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劳动者被承包人解除合同,则劳动者应以用人单位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之所以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是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并防止出现承包方在诉讼中逃逸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情况的发生。如果承包人为非用人单位的个人,则该承包人不可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故应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追加承包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