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有规定。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掌握了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职工跳槽到同类型、有竞争的企业工作,专门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签订这样的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费的标准问题,补偿费的标准的设定方式采用自愿协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按法规规章规定。从我们审查的劳动合同来看,有的竞业限制的补偿费标准定得太低了,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对补偿费标准要引起重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约定了太低的补偿费标准还不如不约定。用人单位在支付了补偿费后,劳动者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支付劳动者补偿费的标准也不要低于该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数额太低,可能会因协议显失公正而被撤销,这样对用人单位也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