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用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为未遂。而以犯罪目的达到、以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犯罪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不能贯彻到我国刑法里存在既遂未遂之分的一切犯罪中而把犯罪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而不够全面和确切。因此,受贿罪的既遂应当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是客体要件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归属,即“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以及如何理解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