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但这一条并不意味着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银行临时聘用的信贷员、国有财产的承包人等。因为该法律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不是注意规定。简言之,这些人员在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时,以贪污论。但挪用国有资产的,却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收受他人贿赂的,也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