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实际施工人纠纷管辖问题有以下6个要点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3、实际施工人仅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
4、实际施工人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权利的承继,不应受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
5、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依据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仲裁约定提起仲裁申请。
6、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不受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即不能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约定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