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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帮助5人 3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2-09-29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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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阳法务
    安阳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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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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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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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人身健康损害问题,一般涉及到校园暴力、竞技比赛、劝酒饮酒等情形致人受伤/致死,以及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打架斗殴等的责任等方面。在人身健康损害纠纷中常见的,关于赔偿金计算标准分为构成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构成伤残的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关于经营场所受伤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受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打架斗殴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情节轻微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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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律师回复]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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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律师回复]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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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律师回复]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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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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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怀孕期间受到的损害,胎儿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1、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2、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去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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