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以非常明确的形式,确定了数据电文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 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