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材料原则上讲应于举证期也就是10日提交仲裁委,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有权不予质证,但是如仲裁员认为超期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对案件由重要或者是决定性影响的作用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录音证据只是证据的一种,还须凭其他证据来佐证。录音可能系偷录,在证据取得上可能不合法,对方一旦否认或不予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人民法应当不予采信。
书面证词是书证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书证一般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