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他们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该案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因此你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公司、企业可能包括两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认招标人代表属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有道理的,但确认专家评委属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管有无道理,在此至少存在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的认定不统一。
“招标人代表”代表的是招标人,因此,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构成是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即是说,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业主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业主不可避免要参加施工管理)。若立足于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做一个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专家评委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势必认定招标人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而这是荒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