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给予经济补偿的,签定保密协议就是霸王条款,将不合法。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保密协议约定的是保守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三)项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违法活动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也就不属于保密的范围。如果公司约定保守违法行为秘密,所约定事项违法无效。
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和职工均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