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妻子精神失常,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其亲生父母、成年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其他近亲属,可以对丈夫对其的虐待行为,报警,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违法甚至犯罪责任。
同时,向人民法院发起争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的监护权的诉讼程序。
2、妻子的其他直系亲属取得其监护权后,依法可以代理其民事法律活动。
3、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3条、44条、46条所称的“家庭里实施虐待妻子暴力”是指,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造成的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