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之规定如下:
(1)存在以下行为者即构成此项犯罪:
组织超过三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中,抽头所获取的利益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2)同样符合该犯罪构成的情况还有:
组织超过三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时,其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
(3)以及:
在组织超过三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的同时,参赌总人数累计达到20人或以上;
(4)更为严重的是:
对于组织中国公民数量超过10人前往海外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只要从中获取回扣或者介绍费用的,也属于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范畴;
(5)最后一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为:
在符合上述前述情况的基础上,还涉及到其他形式的聚众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