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申请办理,一般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或者其辩护律师向相关办案机构提出。这些办案机构通常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应即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而对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则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指派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