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每位农民家庭仅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其宅基地内的住房发生倒塌情况,当事人可在原址上申请重建新居,但如擅自在其他地方修建新房,原先的宅基地将被回收给本村的农业集体所有。
同时,广大农村村民在筹划新的住宅时,必须遵守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原则,尽力选取原有的宅基地及村内的空闲土地进行建设。对于那些在村庄或集镇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农民朋友们,首先需要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若是原地翻修的情况,则需提交以下四项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4.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