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工单位选择不再与劳动者续签雇佣合同,那么该劳动者将会被遣返回派遣公司,在此过程中,用工单位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工作职位空缺期间,劳务公司应按照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薪资给员工。若派遣公司选择不再续签或终处处止劳务合同,或者在再次派遣时提供的待遇低于之前的用工单位,且劳动者对这一决策持有异议,那么派遣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用工单位具有权利将被派遣到他们那里工作的劳动者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
a)若用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
b)若用工单位已依照法律程序被宣布为破产、吊销了营业执照、受到强制停止经营或命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或涉及撤销等问题而导致提前解散;以及经营期限已经到期并且不再续期,这些都可视为劳动者退回的理由;
c)例如,当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時便会自动终止。当劳动者被退回并处于无工作状态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动者支付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的报酬。当用工单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退回,但又希望由派遣公司更换工作岗位或者调整薪酬福利待遇以满足此规定时,如劳动者对此予以拒绝,则派遣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