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务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具体如下:若单次收入未达到人民币4000元,则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以下公式确定:(每次取得的收入金额减去人民币800元后的余额)乘以百分之二十;当单次收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4000元时,应缴税款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用每次获得的收入金额乘以(1减去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然后再乘以百分之二十;当每次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金额超出人民币20,000元时,超过部分的应缴税款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用每次获得的收入金额乘以(1减去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然后再乘以百分之三十,该税率为百分之三十,速算扣除数为人民币2000元。对于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部分,其应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为:用每次获得的收入金额乘以(1减去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然后再乘以百分之四十,该税率为百分之四十,速算扣除数为人民币7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