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工伤事故期间,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身体康复状况以及实际的工作能力,并且务必充分保护员工的各项法律权益。假设经过调整之后的岗位对员工的工伤康复及未来职业发展更加有利,而且员工亦表示同意接受此项变动,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合理可行的。
然而,若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进一步加重了员工的劳动负荷或者损害了其相关权益,那么员工便有权利予以拒绝。
此外,工伤福利待遇方面也不容许因为岗位调动而有所削减,例如医疗费用的报销、停工留薪等待遇都应该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