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关作出关于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他们将会向被告施加相应的约束条件,其中包括严格遵守执行机构的批复不得私自离开被指派居住的市区或县城范围,在居住地址、职位职务以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上报给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机关。
同时,公安机关仍将持续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努力搜集更多的证据材料。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有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调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