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业主购买之商品住房被证实存在建筑施工质量问题之时,须于法定质保期间内主动行使权益,向开发企业提出履行维修义务的请求。如因业主个人疏忽怠慢行使此项权力导致超过质保期限者,将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关于超过质保期限的住房需进行修复保养之事,则取决于该房产权性质的差异。若系发现在单独业主家庭内部者,乃为专属业主所有部份,业主有权自主决定聘请维修技师或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特别约定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是,若涉及到房屋共享部分出现问题,同样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处理,相应费用则应当由欠涉到的业主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权属比例共同分摊负担。倘若共有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实施大型、中型乃至更高级别的修改、升级与置换工作,只要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规程序合法表决通过后,即可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完成必要的维护工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