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若依法同雇员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应对该雇员进行经济补偿。这项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雇员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向雇员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雇员,将按照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雇员,则需向他们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雇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然而,如果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高于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时,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并且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