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也可以采用默认的变更方式,也就是说,虽然双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如果事实上已经变更超过一个月,而劳动者未对此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再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抗辩。
所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未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变更,劳动者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会因为变更合同已经超过一个月而认定为变更形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