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权利义务。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规定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用水、排水: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通行: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土地和建筑的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安全与环境保护: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