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了一裁终局的情况外,可在拿到仲裁结果的十五天之内,直接到法院起诉。
寻求上级仲裁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监督: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反映情况,或向行业协会投诉,寻求监督和调解。但这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和监督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申请重新仲裁: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