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轻刑: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社会危险性较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因素,判断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会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危害社会或影响诉讼程序的行为。
3.?特殊身体状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以及对其特殊身体状况的照顾,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便案件能够继续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