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责任原则
核心:当事人需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具体行为,无行为则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根据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核心:行为必须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违法行为,若与事故无关联,则不承担责任。
检验方法:
“如果没有”检验法:若行为不存在,事故仍会发生,则无因果关系。
剔除法/代换法:剔除或替换行为后,若结果不变,则行为非原因。
三、路权原则(各行其道原则)
核心:交通参与者需按信号、标线或交警指挥通行,确保道路使用权明确。
特殊情形:
机动车在无信号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需主动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行人借道通行时,需确保安全,但机动车仍负避让义务。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即使自身有路权,也需主动避让他人违法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合理操作:禁止虽不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如超速但不超限,但影响安全驾驶)。
五、结果责任原则
核心:行为虽未直接引发事故,但加重后果的仍需担责(如超载车辆侧翻导致二次损害)。
六、过错程度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多方过错:按行为作用和过错严重性,分主责、同责、次责。
无过错(意外):各方无责。
故意行为:故意方全责,他方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