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解除
- 协商解除:承租人和出租人经协商一致,就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可按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损失、擅自转租、无正当理由未付或迟延付租金等,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权属有争议、违反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等非因承租人原因致无法使用,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合同中约定特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一方按约定担责。
赔偿问题
- 有约定按约定:合同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承租人可依条款主张赔偿,如约定一方违约付一定数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 无约定按法定: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可据会计报表或审计确定;装修费用损失,正常终止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自行承担;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因出租人解约致承租人租金成本增加,应由其承担;搬家及找房费用,因出租人违约发生,出租人担责。
此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解除,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如因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双方可解除合同且互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