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监护人的责任:如果弄伤宝宝的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托管机构的责任:托管机构对宝宝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托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同学的危险行为,或者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宝宝被砸伤,那么托管机构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