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自合同确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和员工可以签订合同中止协议。待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效力恢复,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满前日,各部门主管应将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 同意后确定。
五、公司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至少应提前 天开始与该员工沟通。若该员工同意续签,那么双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 天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若员工不同意续签,那么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在确认无法继续沟通后,应当及时做出不续签决定,该决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 天做出,以及时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来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失)和第40条(劳动者非过失的原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正。
劳动合同终止人力资源部章的大致规定如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