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lt;brgt;
一、复议申请lt;brgt;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lt;brgt;
二、复议受理lt;brgt;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lt;brgt;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lt;brgt;
三、 行政复议lt;brgt;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lt;brgt;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lt;brgt;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lt;brgt;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lt;brgt;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lt;br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