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又退回公安,通常是因为检察院审查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以二次为限。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 补充证据后再次移送: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收集到足够证据,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的,会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无法补充证据则撤案: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因证据客观上无法收集等原因,未能掌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者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检察院。
- 发现新情况重新处理: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新的同案人员到案,公安机关会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新情况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若经审查后发现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退回行为不当,公安机关会作出说明交由检察院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