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增加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本人。
2.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抚养费减免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出现特殊情形的父母。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看着最新收养法。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三)抚养费变更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当事人出现增加或减免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后,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作出新判决。此新判决的效力与原判决的法律效力没有冲突,因为新判决是依据新情况、新理由作出的,相当于对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决。
上述是变更之诉抚养费赡养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