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时,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先尝试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沟通,争取其书面同意更正,进而进行更正登记。
(二)若无法获得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但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可持证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三)若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通过起诉来解决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