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96%的法人挪用资金,出纳是否要担责需要分情况来看,主要根据出纳在该挪用资金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判断:
出纳无责的情况
不知情且无协助行为 :如果出纳对于法人挪用资金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进行操作,没有参与法人挪用资金的任何环节,也没有为法人的挪用行为提供协助,那么出纳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受到胁迫 :出纳在法人的威胁、强迫下参与了挪用资金相关流程的办理,比如法人以暴力伤害、损害名誉等方式胁迫出纳配合转账等操作,而出纳在尽到了必要的求救和反抗义务仍无法摆脱控制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出纳担责的情况
存在共同故意 :若出纳与法人存在共同的挪用资金故意,二者事先通谋,由法人指使,出纳积极提供帮助,比如帮助法人伪造财务凭证、虚构资金用途、协助转移资金等,那么出纳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存在重大过失 :如果出纳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和操作,例如在没有合规审批手续、未仔细核实资金用途等情况下就支付资金,虽然主观上没有与法人共同挪用资金的故意,但因其重大过失客观上为法人挪用资金提供了便利,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出纳赔偿因挪用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