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所需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为你分阶段进行分析:
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般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的情况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定重大复杂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另外,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认罪认罚案件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补充侦查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提起公诉的时间会有很大的弹性,简单的案件可能在几个月内完成,而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持续一年甚至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