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搬迁中旧房产权共有是否可以作为不全拆依据的问题,我的分析如下: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房产证上登记为多人共有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拒绝整体拆除的法律依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政府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实施搬迁时,通常会对危险区域房屋进行整体处置。不过产权共有确实会带来一些特殊考量:
1. 共有产权人之间如果对处置方案存在分歧,需要先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明确处置方式
2. 在补偿方案制定时,应当保障每位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若部分共有人确有特殊困难(如唯一住房等),可尝试与搬迁实施单位协商个案处理建议你们:
首先核实当地政府发布的搬迁公告具体条款,了解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尽快召开共有人会议形成统一意见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可准备书面材料向搬迁指挥部反映需要提醒的是,地质灾害搬迁涉及公共安全,最终仍要以专业部门的危险性评估结论为准。如果房屋确实位于危险区域,建议优先考虑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