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在农民(通常指农村居民)与工人(一般可理解为城镇居民)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上。但随着相关政策的推进,这种区别正逐步消除。
过去存在差异的情况及依据
以往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常要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在相同条件下,城镇居民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往往会比农村居民高。
例如,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5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2万元,那么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5万×20年 = 100万元,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则为2万×20年 = 40万元。
目前逐渐统一的趋势及依据
为了避免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多地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现在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在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时,大多不再区分城乡身份,而是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过,不同地区推进该政策的进度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还需要以当地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