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给付标的限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督促程序。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需清晰、无争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对立的债务关系,即双方不存在互负债务、债务相互抵销等情形。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我国境内且有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支付令能够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实际送达债务人。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需要公告送达,法院将不适用督促程序。
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履行期限,且金额明确无争议。尚未到期或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无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自身不存在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单向的,债务人仅负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无需向债务人履行任何义务。
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