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的合同法第51条的效力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有新的规定,即该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财物,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并不无效,相对方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