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急辞"指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第50条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交接与证明义务。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实务判断。若工厂存在欠薪、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未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形,劳动者可以依第38条即时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而直接离岗,用人单位很可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能面临被扣减工资、不予出具离职证明、且无经济补偿的风险,还可能承担赔偿损失。
三、操作要点。第一,固定证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与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厂规厂纪与公示证据、工作沟通记录。第二,如决定即时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载明解除理由与依据的具体条款,保留送达凭证(邮寄签收记录或者当面签收)。如决定按第37条解除,则需在离职前满三十日送达通知,注意保留时间证据。第三,若属第38条情形,工资结算、离职证明、社保公积金转移应一并主张。
四、争议解决途径。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有特别规则。仲裁中可以一并主张工资、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五、特别提示。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因用人单位违法被解除在法律后果上差别很大,前者通常无经济补偿,后者可能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离开前先确认自身是否具备第38条情形,再选择解除方式,能有效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