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该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不尽一致,且差异较大。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8个月计发,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生活补助费。
因此,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