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四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批准方可实行。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般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本案中,科技公司实行的就是其他工时制度,虽然小许周六上班半天,但其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7小时,加上周六的3小时,每周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且公司保证小许每周日休息一天,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实行其他工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小许的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无须支付小许每周六上班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