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法院查封,公司偷偷卖了被查封的东西.买方不知道的不属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得对抗第三人对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