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费基数及比例一交费基数上述单位及其工人参加城镇公司工人社会保险后,当年度原则上继续使用其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待下2年度再按上年度的事实上薪水收入确认核定确需改变交费基数的,可按其上年度的事实上收入予以核定;对新招工人可按其起薪之月的薪水收入做为交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人平均薪水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工人平均薪水的300%。二交费比例⒈养老保险交费比例为20%;参保工人个人交费比例为8%。⒉医疗保险单位交费比例为6%,个人交费比例为2%。⒊失业保险单位交费比例为2%,个人交费比例为1%。⒋工伤保险根据单位从业的行业,在0.5%-1.2%之间确定单位交费比例,个人不交费。⒌生育保险单位交费比例为0.9%,个人不交费。